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原告王**诉被告徐**、马竹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二被告已经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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