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有限公司与行登恒、行登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原告河南**限公司诉被告行登恒、行登恕、张**、倪**、张**、董**、乔**、汤**、刘**、王**、河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限公司于2016年4月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河**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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