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孟**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许昌县县人民法院(2013)许县民一初字第419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孟**又以服从一审裁定为由,于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孟**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上诉人孟**与被上诉人许昌县粮食局不存在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裁定执行。
上诉费10元应由上诉人孟**减半承担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