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与河南**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玲诉被告天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崔**、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1年3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郑州市北环路以南、丰庆路以东3幢2层2号房。被告应于房屋交付后的180日内,持办理权属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合同签订以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房款,但被告没有持办理权属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导致原告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请求:(一)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并协助原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

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一份。

3.完税凭证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天运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存在,但是被告现处于歇业状态,所以也没有能力去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证。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载明:原告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商品房位于郑州市北环路以南、丰庆路以东X幢X层X号房,建筑面积共356.82平方米,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5500元,总金额1962510元;被告应当在2011年10月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五大责任主体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持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若被告在约定时间不履行产权登记备案责任的,原告有权退房,被告退还原告全部房款并支付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等。2011年4月8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全部购房款1962510元。但被告至今未协助原告办理本案争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酿成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向被告交纳了购房款,但至今未取得相应的权属证书。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持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的约定,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产权登记备案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在经房管部门审查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前提下,被告河**限公司协助原告梁**办理位于郑州市北环路以南、丰庆路以东X幢X层X号房的房屋权属证书,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河**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据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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