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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濮**一中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合诉被告濮**一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合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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