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与被告孙**、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上诉人魏**、孙*、彭**、谌*、易少明、张**、余**、胡**、詹**、董**、方志政因与被上诉人信阳市弘**限责任公司、罗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光山**设公司、罗山县**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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