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徐**诉被告杜**、杜**、中国平安财**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辛**、徐**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辛**、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辛**、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辛**、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上诉人魏**、孙*、彭**、谌*、易少明、张**、余**、胡**、詹**、董**、方志政因与被上诉人信阳市弘**限责任公司、罗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光山**设公司、罗山县**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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