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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濮**一中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田诉被告濮**一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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