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田诉被告濮**一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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