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杨*娟诉被告康*、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应预交案件受理费41800元但没有预交,经本院催交仍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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