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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驶学校与中国人民财**阳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市**驶学校(以下简称海**校)与被告李**、濮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校委托代理人门超、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运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海淀驾校诉称,2014年9月16日9时3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北温路西阜头村路口,王*驾驶我学校×××号车辆由北向南倒车,与正在由李**驾驶的×××号车辆相触,造成我车辆受损,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负事故全部责任。现要求李**、运输公司、保险公司赔偿我车辆修理费3650元,并承担诉讼费、公告费。

被告辩称

保险公司辩称,我公司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为50万元的不计免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我公司同意在保险范围内对对方的合理合法的损失进行赔偿,在交强险2000元财产限额内承担责任,超出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在商业三者险比例内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不同意赔偿。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6日9时3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北温路西阜头村路口,王*驾驶海**校所有的×××号车辆由北向南倒车,李**驾驶的×××号车辆相触,造成海**校车辆受损,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负事故全部责任。

李**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责任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海**校主张车辆修理费,提供了3650元修车费票据复印件、车辆定损单、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及维修费明细,称修车费票据为了配合理赔已经邮寄给了李**,但是李**没有支付相应费用,当时保险公司有电话联系过己方,询问是否可以将钱给李**,但是李**并没有将钱给己方,己方担心李**拿到该部分赔偿款就不给了,所以不同意保险公司将钱给李**,现在已经联系不到李**了,己方一直是跟对方公司联系,对方让跟保险公司说他已经将钱给了,但是己方不同意对保险公司说谎,所以该费用一直牵扯没有理赔。保险公司表示对对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方车辆已经经过了定损,定损金额为3650元,没有进行过理赔,现同意按照定损金额进行赔偿。

本案在审理中,本院公告传唤被告李**、运输公司,现公告期已届满,其未到庭应诉。为此,海**校支付公告费310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车辆定损单、维修费发票、行驶证、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维修费明细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李**、运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此次事故经认定李**负全部责任,李**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责任限额为50万元的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根据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合同予以赔偿。现海**校主张的车辆修理费,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李**、运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中国人民财**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北京市**驶学校车辆修理费二千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北京市**驶学校车辆修理费一千六百五十元,以上共计三千六百五十元;

二、驳回北京市**驶学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三百一十元,由李**、濮阳市**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李**、濮阳市**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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