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巩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张**与濮**一中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濮**一中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濮**一中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濮**一中学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崔**与巩**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康*、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齐**与纪**、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洛**创市场亿合物资站与洛阳市一建建筑**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驶学校与中国人民财**阳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河南天**限公司诉被告渤海财产**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渤海**阳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濮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产保险濮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