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薛**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李**、太平**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3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薛**于2016年2月29日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薛**自愿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薛**撤回上诉,各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845元,减半收取1422.50元,由上诉人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