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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与王**、李**、太平**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薛**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李**、太平**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3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薛**于2016年2月29日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薛**自愿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薛**撤回上诉,各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845元,减半收取1422.50元,由上诉人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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