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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与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郎*与被告顾*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依照简易程序审理,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郎*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2农历年10月16日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家务琐事经常生气,吵架,自2015年2月原、被告分居至今。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顾*辩称,原告在外有第三者,经常不回家,同意与原告离婚。

根据原、被告庭审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2农历年10月16日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家务琐事经常生气,吵架,自2015年2月原、被告分居至今。原告以原、被告经常生气、吵架为由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常生气、吵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偿还借被告之妹顾**30000元,原告对该笔债务不予认可,被告也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债务人顾**可以持有效证据向原、被告主张权利,本院对被告的该项诉请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郎*与被告顾*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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