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鹿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三和皮**公司、河南财**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鹿邑**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财**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侓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财**任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