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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甲与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甲诉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0年12月9日原、被告举行婚礼,××××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王**。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原、被告经常吵闹,原、被告分居已两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王**,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经常酗酒,不与被告共同生活,不给被告生活费,原告有外遇,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女儿一直由被告抚养,女儿应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

本院查明

一、结婚证一本,用以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经审查,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二、原、被告女儿王**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页,用以证明原、被告女儿王**生于××××年××月××日。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经审查,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三、2015年12月25日鹿邑县马**民委员会证明、证人谢*证言、证人王*乙证言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家庭矛盾恶化。被告认为,原、被告吵架情况属实,被告对原告父母很好。经审查,本院对原、被告间曾产生矛盾的事实予以认定。

四、照片两张、视频光盘一张,用以证明原、被告发生矛盾,被告辱骂原告,抓伤原告。被告认为,原、被告打架属实,原告也将被告打伤。经审查,本院对原、被告曾发生肢体冲突的事实予以认定。

综合上述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10年12月9日原告王*甲与被告胡*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王*丙。婚后原、被告产生矛盾后分居生活,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目前原、被告女儿随原告父母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甲起诉与被告胡*离婚,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原、被告婚生女儿王*丙的抚养问题,由于原、被告均要求抚养女儿,本院综合考虑原、被告情况,本着孩子健康成长原则,考虑到不改变孩子目前生活环境对孩子生活、学习有利的实际,原、被告女儿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自愿放弃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王*甲与被告胡*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儿王**,被告胡*不支付女儿抚养费;

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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