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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被告李**民间借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李**为民间借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无反诉请求,故对原告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承担1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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