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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汪咏球、陈**、陈**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汪**、陈**、陈**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以其与被告汪**、陈**、陈**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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