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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限公司与甄**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郑州**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甄长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2013)开民初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郑州**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2014)郑*一终字第2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郑州**限公司不服,向河南**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14年12月15日河南**民法院作出(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1274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董*,甄长路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少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4)郑*一终字第237号民事判决和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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