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诉被告袁**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