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诉被告袁**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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