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陈**与被告王**、郑州市二七区刘*社区改造项目指挥部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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