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限公司诉被告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有业务关系,被告欠工程款未付,被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工程款19500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95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530元(诉讼期间不停止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交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双方均认可工程所在地位于周口市,不在本院管辖范围之内,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河南**限公司在本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83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