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郑**涤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有业务关系,被告于2011年9月2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加工费35400元,被告的工作人员于2012年4月1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加工费11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464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案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郑州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全部退还原告郑州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