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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河**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河**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一初字第4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一初字第44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交案件受理费10元,全额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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