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河**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一初字第4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一初字第44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交案件受理费10元,全额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