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崔*不服河北省**民法院(2013)邯市民一初字第00023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审理期间,以法院专递形式向上诉人崔*发送了开庭传票。该传票送达后,上诉人崔*未按传票要求按时到庭,亦未说明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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