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因与上诉人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的委托代理人宋**、张**,上诉人魏*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