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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与河南博典房**南阳分公司、河**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勘查院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段*与被上诉人河南博典房**南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博**司)、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勘查院(以下简称勘察院)、南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盛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段*于2012年4月9日向南阳**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博**司、勘察院、旺盛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向段*交付房屋。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博**司、勘察院、旺盛公司向段*返还购房款129187元及利息。原审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2)宛龙梅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段*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2)宛龙梅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段*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5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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