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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某诉刘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某某诉被告刘*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刘*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安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10月25日登记结婚,2013年5月12日生育儿子刘**。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两人性格不合,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双方已经分居一年,没有履行夫妻义务,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刘**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本案诉讼费有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甲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没有经常殴打原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10月25日登记结婚,2013年5月12日生育一子刘**。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

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结婚证、户口簿等书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共同维护良好的婚姻关系。原被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吵架,但不能因此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应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安某某与被告刘*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刘*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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