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夏传成起诉被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中,原告夏传成以纠纷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万里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夏**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传成撤回对被告万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夏传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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