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后,一直未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文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本案系无明确的被告,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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