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司卢*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卢*支行)、三门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汽车租赁)、孙**因与被上诉人李*、卢*县三元通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元通会)、卢*县九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运商贸)、许**、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卢*县人民法院(2013)卢**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行卢*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霍**、上诉人神州汽车租赁和孙**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三元通会、九运商贸、许**、宋**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3)卢**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4690元,上诉人**有限公司卢*支行和上诉人三**有限公司、孙**已预交,分别予以退回1734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