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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林**限公司与河南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林**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14)渑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林**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上诉人河南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14)渑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上诉人河南林**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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