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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爱叶,宝丰县人**人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爱叶诉被告宝**民医院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爱叶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宝**民医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爱叶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爱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196元,由余爱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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