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控制变压器厂与被告河南**限公司、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控制变压器厂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限公司、侯**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限公司、侯**的起诉,是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市控制变压器厂撤回对被告河南**限公司、侯**的起诉。
诉讼费713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