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某某诉张某某扶养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高某某与张某某扶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8月7日以情况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