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高某某与张某某扶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8月7日以情况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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