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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