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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万**,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未晓明、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冬典礼成亲,2010年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从认识到结婚时间不长,了解不多,典礼不久,就发现和被告性格不和,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因为生活琐事生气吵架,考虑到子女及大人,一再忍让,但事与愿违,原告的努力没有任何结果,根本看不到任何希望,夫妻感情名存实亡,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被告于2005年农历七月十二生一女,取名王艺*,2010年农历二月初五生一子,取名王浩*,原告要求抚养生子生女,被告给付抚养费6万元。典礼时,原告娘家陪送家庭影院一套、新飞冰箱一台、洗衣机一个、8条被子,原告要求带走。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豫EAY209(黄色)31座林州至王家庄客运班车一辆、共同存款15万元、格力壁挂式空调一台、联想台式电脑一台等,要求依法予以分割。综上所述,原告起诉离婚。为此请求:一、要求与被告离婚;二、生女王艺*、生子王浩*均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6万元;三、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豫EAY209(黄色)31座林州至王家庄客运班车一辆、共同存款15万元、格力壁挂式空调一台、联想台式电脑一台等;四、要求带走娘家陪送物品家庭影院一套(包括海信29寸电视、飞利浦DVD、功放、音箱等)、新飞冰箱一台、洗衣机一个、8条被子;五、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辩称,一、原、被告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二、如果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判决离婚,应考虑被告如下请求:1.婚生子女随被告生活,原告给付抚养费10万元;2.驳回原告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3.判决原告给付被告经济帮助款5万元;4.依法判决平分夫妻共同财产及外债(婚后外债6万元及原告掌管的婚后共同财产10万元);5.原告诉称的娘家陪送物品不属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0年4月29日在林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农历七月十二生一女取名王艺某,于2010年农历二月初五生一子取名王浩*。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均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婚姻存续期间较长,且生有一子一女,夫妻之间应当加强沟通,互相体谅,互相理解,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生活,不应轻言离婚。被告王某某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还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主张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对此被告不予认可,而原告未能就夫妻感情破裂提供有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合本案情况,原、被告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以维持原、被告现有婚姻关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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