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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赵**撤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赵**撤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3月28日,原告借第三人赵**现金18万元,偿还时,被告借用。但因赵**不对被告,故由原告作为借款人、被告作为担保人签名,为赵**出具手续。后被告不守信用没有按时还款,原告被迫先行垫付偿还9万元。后第三人赵**起诉原告,被告答应出庭作证并愿意偿还,并为原告出具2014年4月29日一定到庭的证明。原告受蒙蔽为被告出具u0026ldquo;借据无效u0026rdquo;,但是被告未按约定到庭和承担还款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无奈之下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原告给被告赵**出具借据无效的手续;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本案属于一案两立,不应再受理。原告已经在林**院立有(2014)林民二初字第47号案件。2、原告所诉不属实,被告没有向原告借款14万元。原、被告系同事。在被告离婚中,原告出主意让被告给其出具了14万元的借条,目的是让被告丈夫负担共同债务,后被告与其丈夫和好。但原告仍持有被告借据并对被告说借据丢失不予返还。后赵**起诉原告,原告要求被告出庭作证,被告同意后原告才给被告出具了欠条无效的证明。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持有被告为其出具的借条。2014年,原告向林**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给付该借款14万元及利息。林**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4)林民二初字第47号。(2014)林民二初字第47号案件开庭审理时,被告出具原告证明一份(证明内容为:今证明我与赵**之前的欠条壹拾肆万元整(¥140000元)无效,王**2014年4月15日)作为抗辩理由。后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林**院起诉,要求确认原告为被告出具的上述证明无效。

另查明,(2014)林民二初字第47号案件尚在审理中。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证明一份、被告提交的(2014)林民二初字第47号案卷中原告民事起诉书、被告应诉通知书各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持有的被告借条起诉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以其持有的原告证明为由拒绝还款,原、被告上述主张实质应为围绕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的诉请与抗辩。现(2014)林民二初字第47号案件尚在审理中,原告另行起诉要求确认原告为被告出具的上述证明无效,应属一案两立。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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