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河南翔**限公司与被告泌阳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翔**限公司诉被告泌阳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行政强制措施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受理后,原告以该公司生产经营出现变化,为减少诉累,不再要求法院处理,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翔**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