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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与刘**、濮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范**诉被告刘**、濮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即上述被告的住所地,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且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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