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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2013年10月我经人介绍认识被告田**,和一帮兄弟跟着他在南阳市区魏公桥的文博花园干外粉刷的活,被告田**是包工包料,年底活干完了,尚下欠20206元未付,多次催要未果。我们于2015年1月找到卧龙区劳动监察大队,在监察大队,被告出具欠条两份,承诺2015年6月付清下欠工钱。随后我们多次讨要未果,致使工钱无法拿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动报酬20206元。

被告辩称

被告田**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原告张**和其他人在被告田**承包的南阳市区魏公桥文博花园工地干外墙粉刷的活,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于2015年1月12日在南阳市卧龙区劳动监察大队的协调下被告出具欠条两份,其中一份欠条被告承认下欠张**工钱9065元,另一张欠条被告承认下欠张太清工钱11141元。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动报酬。

以上事实,由身份证、两份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田**将其承包工程的外墙粉刷交由原告张**等人进行施工,双方已形成劳务关系,原告张**按照约定完成了工作,被告田**应及时足额向原告张**支付报酬,且被告出具欠条承认下欠原告张**等工钱9065元,故被告田**应支付拖欠张**的劳动报酬9065元,至于被告的其他债务问题,相关权利人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田**向原告张**支付劳动报酬9065元。

案件受理费280元,被告田**负担180元,原告张**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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