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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张**与王**、王*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张**与被告王**、王*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任审理。于2016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王**、王*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2月28日,原告张**和被告王*甲于经介绍人相识。原告按照家乡风俗,给被告家里送彩礼款2万元及价值5000元的烟酒等礼物。被告擅自违反婚约。原告提起诉讼,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2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甲辩称,被告王*甲没有与原告提出分手,原、被告一直在交往。第一次送彩礼2万元,交给被告王*甲了。彩礼钱和被告王*乙没有关系,送的烟酒也就仅值一千来块钱。

被告王*乙辩称,2015年3月份送的彩礼2万元,送的烟酒仅值一千余元,总共就送这一次,也就送这些东西,彩礼钱交给被告王*甲了。

原告张*甲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原告张*乙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王*甲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王*乙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依据当事人陈述、自认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张**和被告王*甲于经介绍人相识后。原告方于2015年3月份交给被告王*甲彩礼款2万元及部分烟酒礼品。现原告以被告不退还原告送的彩礼为由,双方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甲与被告王*甲订立婚约,原告张*甲、张*乙送给被告王*甲彩礼20000元,此事实有被告王*甲自认为证,应予确认。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原告张*乙与被告王*甲解除婚约,被告王*甲应退回彩礼款20000元。原告没有提交提交证据证明该笔彩礼款与被告王*乙有关联,对被告王*乙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甲返还原告张**、张*乙彩礼款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张**、张*乙对被告王*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被告王*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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