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姬从建与被告河南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姬从建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中**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姬从建撤回对被告河南中**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2元,减半收取536元,由原**从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