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杨小麦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申请人杨小麦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认定被申请人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小麦申请撤回认定被申请人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杨**撤回申请。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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