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靳**与郭**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靳**与被告郭**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并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2月24日,李**、穆*因生意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2月24日至2014年4月23日,月息6厘,被告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借款本息未及时偿还,经李**、穆*、被告同意,变更借款担保合同,还款期限变更为2014年7月30日,月息2分,被告对该笔借款本息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担保责任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首先,100万元借款本金里有我的18万元,应从100万元里予以扣除;另外,原告把钱借给李**和穆*了,借款用于李**经营的生意,李**、穆*均因涉嫌非法集资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钱我也没有用,故被告不再承担保证还款责任。

本院认为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书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本案仅审理担保合同效力,担保合同效力对当事人如何承担责任有影响,主合同效力未经裁判,而主合同的效力又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同时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故在从合同效力受到主合同效力影响的情况下,从合同也应驳回起诉。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还原告靳**,保全费1370元,由原告靳**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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