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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平顶山市施力得环保技**申请公司清算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与被申请人平顶山市施力得环保技**申请公司清算纠纷一案,于*于2015年6月25日向平顶**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对平顶山市施力得环保**限公司进行清算。2015年8月25日,本院作出(2015)平民指字第31号民事裁定,指定平顶**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平顶**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7日作出(2015)湛民二初字第534号民事裁定,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涛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于涛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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