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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被告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被告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判决宣告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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