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欧*甲、欧*乙、姚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欧*甲、欧*乙、姚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被告欧*甲、欧*乙、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13年7月25日相识,同年12月29日结婚。新婚之夜,被告生病,先后在潢**民医院、武**医院治疗。之后,被告经常在妈家居住,与原告在一起的时间很少。2015年初,被告外出,不与原告联系。原告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差,被告是其母亲一手包办,不是被告真心愿意,其以骗取钱财为目的。被告先后以见面礼、送日子、买四金、买手机及其它生活开支从原告方骗取钱财10多万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彩礼款116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送彩礼全部用于双方共同婚礼及同居生活花费,女方及其父母没有截留任何彩礼。其次,男方有家庭暴力,女方生活极其艰难,导致双方争吵,女方母亲曾做了很多调和工作,男方不但没有道歉、和好的意思表示,反而到女方家中吵闹,以致双方分居至今。故解除同居生活的过错不在女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5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29日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第二天,被告即生病,先后在多家医院治疗。2014年春,原告外出打工。原、被告之间相处时间较少。“夫妻”感情逐渐破裂。现被告外出不与原告联系。

同居前,原告给被告方的彩礼有:2013年(农历)6月18日给欧*甲见面礼10001元,第一次到男方家认门给礼钱6000元;认婆婆给1000元;2013年农历11月8日,下书子、送日子给礼钱26000元;2013年11月27日,下礼钱60000元(邮政卡),另购买有三金、衣服、手机等物品。

被告陪送的嫁妆有:电视、空调、洗衣机共11300元,床上用品、为原告购买戒指4400元以及其它花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夫妻关系并未成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婚约财产,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有些花费如衣服、手机等不属于彩礼性质,该部分财产不能作为彩礼返还。同时,被告同居前也陪送了很多嫁妆,这些嫁妆尚在原告家中,可折抵部分彩礼款。综合各方面因素,本院酌定被告应当返还的彩礼金额。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欧*甲、欧*乙、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黄某某彩礼款人民币3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20元,原告负担1320元,被告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