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辉县市奥***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李**于2015年4月9日诉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奥*物业赔偿各项损失计207111.58元。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0日作出(2015)辉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奥*物业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5)辉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辉县市奥祥**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38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