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辉县市**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辉县市奥***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李**于2015年4月9日诉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奥*物业赔偿各项损失计207111.58元。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0日作出(2015)辉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奥*物业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5)辉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辉县市奥祥**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38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