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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栾川县公安局强制戒毒行政一案。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2016年5月12日,原告王*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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