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栾川县公安局强制戒毒行政一案。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2016年5月12日,原告王*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李**与辉县市**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靳**与郭**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朱**、刘海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朱**、刘海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杜**诉被告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诉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肖*与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姬从建与河南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田**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