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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与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肖*与被告靳*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及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肖*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于**结婚,婚后生育三女一男四个孩子。现在三个女孩均已经成家,男孩靳**初中在读。自从生育长女后,被告重男轻女,经常辱骂殴打原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5年夏天,原告在南环纺纱厂打工期间,被告和一女人公然在家同居至今,原告回家知情后数落被告,被告不但不思悔改,反而痛打原告几乎致死,所幸被二女儿拉开。原告无奈只得离家出走至今,继续在南环打工。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靳**由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靳*辩称,为了肖*一事,我靳*作了很多难,我俩结婚26年来她做了很多背着我的事,卖了很多粮食,卖过我妈的羊还有树,偷过别人家的粮食和衣服,为了给她妈花钱被着我偷了很多钱,14年来她二哥死后她二嫂招成婢旗楼子成金玲三月后又分手了,肖*他们两个就勾搭在一起。肖*在近十来年多次出走、被人骗走、被人拐卖,在此期间靳*为找她花了很多时间和金钱,给她看病也花了很多钱,她对这个家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对最小的儿子也不管不问。这一次她出走一年多不知去向忽然间她到法院提出离婚,如果和自立离婚就得拿出小孩抚养费和我的名声败坏费在和她离婚,如果我说的不符合事实可以到庄上调查,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根据上述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经媒人介绍于××××年秋结婚,婚后生育三女一男四个孩子。三个女孩均已经成家,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但尚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且未能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有效证据证明,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肖*与被告靳*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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